天籁小说网 > 其他小说 > 孤独的性:手淫文化史 > 正文 分节阅读 22
    意味着对公众体面行为的违背。在过去的1000年里,这一类罪行一般都会在副主教法庭中进行裁决。[54]

    在《手淫》面世前的30年左右,一位博学的教士撰写了一本非常详尽的历史书籍,分上、下两卷。他在其中详细地分析了《圣经》中他认为是“关于不洁行为最典型的例子”。他提到了俄南,但并不认为他是历史上的“手淫第一人”。他的著作认真地记载和分析了嫖娼、通奸、私通,以及所有令人羞耻的“不洁行为”。书中还列举了许多从《圣经》中发现的例证。如:《创世记》第4章中娶了两个妻子的拉麦(lamech),实行一夫多妻制的亚伯拉罕(abraham)和雅各布(jacob),无法克制自己贪念的以扫(esau),雅各布的妾悉帕(zilpah)和比亚(bihah)之间的罪行(有迹象表明她们之间存在同性恋行为)。等到这位作者开始讲述《创世记》第38章中珥、俄南和他们的父亲犹大的故事时,我们已经从书中见证了太多的罪恶。但是,罪行依然在继续。作者认为,珥很有可能也犯下了鸡奸之罪;他的父亲犹大则因为在其两个儿子身故之后与自己的儿媳同床,而犯下乱伦之罪。与这些恶行相比,俄南就显得无辜多了。他被上帝处死,是因为他的行为“令自然规律被背离”,也就是,性交中断。这部历史著作的上卷截止于公元3世纪著名神学家奥利金(origen),他为表明自己苦行的决心,阉割了自己的下体。[55]

    《手淫》出版前夕的手淫文化(4)

    1701年,在当时对通奸和未婚私通大肆批判的背景之下,一位不知名的神学者曾经著书对“男子女性化(即同性恋。——译者注)”进行批判。[56]但这只是表明,在《手淫》问世之前,那些著书对性伦理道德发表意见的学者普遍认为,“不洁恶行”只是一个公共道德问题,或者只是指不正当的性关系。

    那时对“猥亵行为”的态度也助长了后来人们对手淫的道德反感。但在18世纪之前,“自我猥亵”却极少作为“手淫”的同义词出现。那时,一个人受到“猥亵”,可能是指偶像崇拜,可能是指笃信错误的教义,或者亵渎了安息日。在正常性生活之外发生夜遗或遗精行为虽时常发生,但极少会和手淫联系在一起。而且即便有所联系,也是在讨论那些难以根除的世俗欲念时,或是在讨论避孕时提到。从广义而言,猥亵是原罪的必然结果。人类后堕落时代本身就违背了上帝为使这个世界变得纯净而做出的种种约束和规定。个人的努力也许会“减轻”这种对现实世界的猥亵,但就总体而言,这并非个人可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在1712年之前,“自我猥亵”一词极少出现,而且与它后来被赋予的意义很难联系到一起。[57]

    同样,“滥用(abuse)”一词的早期各种用法使得这一词汇在1712年前后也成为“手淫”的代名词之一。但在1712年之前,“abuse”并不具备手淫的含义。它可以指不正当的性行为,但却不是不正当的个人性行为。英国都铎王朝时的伦敦布莱德维尔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控告居住在史密斯菲德的一个寡妇和一个身份不明的男子“共同滥用了自己的身体”的案子。另外一个女子也曾经承认自己两次允许别的男子接触她的身体,那名男子经常要求“滥用她的身体”,但被她拒绝。此外还有一起案子中,一个仆人控告主人“企图滥用她的身体并且强行亲吻她”。[58]当时人们对这个词还有其他的用法,如:滥用熏香烟草、卷发的滥用——这令我想起圣经中大卫王的儿子押沙龙(absalom),他因为头发被树枝缠绕,吊了起来,而被敌人杀死(《圣经》中写道,押沙龙因头发缠在树枝上不能动,而被大卫王的将军约押杀死。——译者注)。除此之外,还有对占星术的滥用、特权的滥用、药品的滥用、对“丘比特权利的滥用”、对《圣经》的滥用等等。就我观察,“自我滥用”——至少是它的同义词——这个词汇只有一次与性行为联系在一起,但这种性行为却不是手淫,而是“同性恋”,或更准确地说,他们是“用人来滥用人”。加尔文(john calvin)在对《新约》上卷第六章第九节[59]的评论中写道,这些同性恋者、这些继承了“古希腊淫乱恶行”人将永远不会升入天堂。由此可见,“自我滥用”一词虽然由来已久,但在1712年之前却甚少和手淫联系在一起。

    显然,虽然“不洁行为”、“猥亵”和“滥用”这类词汇并未和手淫联系在一起,它们所承载的道德谴责却在18世纪初完全被转嫁到被称为“令道德受伤的苦难和痛苦”的手淫上。手淫与同性恋不同,“同性恋”这一词汇是在具体事物产生并成为讨论焦点时才出现和使用的——最初是由医生将这种人或状态定义为具备某种特定欲望的人或状态。它与鸡奸也有所区别。“鸡奸”一词涵盖了许多种性行为。而“自我猥亵”、“自辱”、“手淫”或“俄南之罪”都是在1712年之后才开始指代这种从远古时期就被广泛认知的行为——尽管在不同时期,这种行为被给予不同的称呼或叫法。对于这种行为,在“自渎”、“自辱”或“体外排精”这类术语出现之前,有人直接称之为手淫,有人用各种隐晦、委婉的说法来指代它。但不管怎样称呼,17世纪英国撰写教育性质和普通性质作品的作家都对此心知肚明。他们只是对此话题感到无话可说。在18世纪之前,我所能找到的关于手淫的讨论全部加起来也没有超过3页,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18世纪之后的几百年里,关于这一罪恶,关于如何培养、教育子女的书籍如雪片般纷纷出现。[60]而且,在18世纪之前,即使有人对手淫发表议论,也只是在评论与成年男性有关的罪恶和过失时才会提到。对女性、儿童和青少年的性问题研究则连只言片语都没有。

    《手淫》出版前夕的手淫文化(5)

    例如,清教学者理查德·卡贝尔(richard capel)就将他对“自渎”——虽然这个术语在其作品中出现得很少,但其含义的确包括了手淫——的批判置于广泛的道德神学研究中。与教会对此问题的传统态度一样,他也将所有世俗贪念和淫念的罪恶作为抨击的目标。首先,卡贝尔在其著作中宣扬道,“罪恶本身即是罪恶”。它表现为,任何罪恶都是隐藏在暗处的,一旦被公开揭露,恶行就会得到缓解。“罪恶和对罪恶的狡赖行为总是结伴出现”。换言之,所有的罪恶——不仅仅只是手淫,都在很大程度上是隐秘而不可告人的。只有通过将罪恶曝光和公开监管的方式,才能有效地对罪恶进行遏制。其次,卡贝尔对淫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他认为,淫念不仅仅通过诱惑的方式使世人获罪——就像钓鱼时用鱼饵引诱鱼儿上钩一样,淫念也会引诱人的灵魂,还会通过“原罪”,也就是世俗贪念的方式令人犯下罪行。因为世俗贪念就像许许多多的易燃火种,一旦引发,势不可挡。“只要有贪念,就会被欲火焚烧”。问题的根本在于缺乏心灵的纯净,并且与上帝的召唤产生了疏远。此外,卡贝尔还在其著作中用近10页的篇幅来论述“我们所有的欲念,如果任由它们恣意妄为,将最终会导致违背自然的行为”这一观点。罪恶表面上看起来越合乎自然,“我们对它的欲念就越鲁莽”。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并没有找到可以被指认为“手淫”的部分,但它却提到了所多玛城的罪恶(即同性恋)和罗得(lot)的女儿们所犯下的乱伦之罪。(罗得是亚伯拉罕的兄弟,在《创世记》19章中,罗得遵守天使的召唤带着妻子和两个女儿逃离行将毁灭的家园,他的妻子因为好奇心回头望了一眼罪恶之城所多玛,遭到上帝的惩罚,被变成了一根盐柱。后来罗得和两个女儿住进一个山洞,两个女儿为父亲存留后裔,故意把父亲灌醉后与之同寝,从而生下了孩子。——译者注)在这一部分,作者虽然也提到了违背自然的猥亵行为,但却没有对其进行具体阐述。他的观点似乎是在说,淫念是没有边界的。不洁恶行——婚姻之外的所有性行为——对于道德的伤害尤其严重。因为它纯粹是肉欲行为,并且野蛮粗鲁,会令人完全丧失理智。很多不洁恶行都需要另一人协同完成,这一特点使不洁恶行的性质变得更加恶劣,而且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例如,通奸会导致私生子问题,会导致“鹊巢鸠占”。“这一恶行本身就罪恶深重,它的后果则更加严重”。在卡贝尔长达687页的专论中的第210页,我们可以发现一个专门论述“违反自然的不洁恶行”的章节。这一章第一节的题目就叫做“论自我猥亵”。这里终于提到手淫,但却十分简短。卡贝尔写道,一人独自犯下的“违背自然的不洁恶行”要比与其他人共同犯罪更为严重,因为当罪恶最大程度地侵犯了爱的规律时,罪恶就更加严重。爱的规律始于自爱,一个人若不能爱惜自己的贞洁,便不能爱慕邻居的贞节。因此,一个人犯下的最大过失就是对自己的过失,一个人独自犯下的不洁远远要比与他人一起不洁更加严重。卡贝尔的这一观点与以艾利斯(havelock ellis)和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现代理念截然不同。现代手淫文化的观念早在18世纪就已初现端倪。它认为,手淫的道德问题在于它是自恋情结恣意生长的结果,是由于过度自恋,而不是因为对自己爱得太少。显然,卡贝尔对这种观念不屑一顾。

    其实,在对“不洁行为”进行逐层次剖析之后,卡贝尔又谈到了俄南的罪恶。这种“撒播种子”的自渎行为其实就是性交中断。卡贝尔认为,这种行为罪大恶极,就算“它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其严重性也几乎相当于谋杀。“这样做的人将不得善终”,他这样告诫当时的读者。人应该结婚,哪怕是最不如意的婚姻也要强于“实施这种不正当的、黑暗的、令人憎恶的行为”。但是,这一部分其实与手淫并没有什么联系。卡贝尔所警告的是男人和女人一同犯下的罪恶。

    《手淫》出版前夕的手淫文化(6)

    无论“自渎”是多么恶劣的一种罪恶,在所有“违背自然的不洁行为”中,它仍然是一个小角色。卡贝尔关于“自渎”的讨论只有区区两页,即便是“人兽交”行为的讨论篇幅都要比“自渎”多,对“鸡奸”的讨论则将近20页。所有的罪行几乎都得到了公开的批判,对鸡奸的抨击“震耳欲聋,令人发匮”。腐化堕落家庭中恶仆的胡作非为、教会男女神职人员——僧侣和修女——之间的淫乱行为,都被作为第三种也是最严重的违背自然的不洁行为,被卡贝尔一一揭露,并进行猛烈抨击。尽管如此,所有“违背自然的不洁行为”加起来所得到的关注也远远小于对“不法恶行”——即通奸和私通——的整体讨论。而且,如果我们寄希望于在卡贝尔对“来自我们心灵深处的诱惑”的讨论中找到更多有关手淫的评论,恐怕也要再次失望,因为这一章节对手淫只字未提。总而言之,作为手淫代名词的“自渎”的确在17世纪时已经出现,但在众多其他恶行的掩衬下,它的重要性就不那么突出了。于是,手淫只好就这样默默地在另外一个道德空间中继续存在,直到18世纪的到来。[61]

    当然,我反复使用的这一时间标记——“1712年前后”——本身并无任何魔力。那时,令手淫文化得以传播的因素早已成熟,令手淫文化得以扩张的社会环境也从1680年或1690年起就已经开始存在。1705年,作家丹尼尔·笛福(daniel defoe)在回答关于他所创办的政治性期刊《评论》的一个问题时,曾经承认,自渎是一种道德罪恶。但是,这一行为就像“实施时不可告人一样”,也不该在公开场合进行讨论。他似乎并未打算像后来的约翰·马尔顿一样,利用这一市场大赚一笔。但在当时,也曾出现过一些蠢蠢欲动的举动,这些举动也完全有可能如后来约翰·马尔顿著书《手淫》一样引起大范围的文化轰动。

    在这之前,我曾偶尔用“1712年”作为手淫新文化的起始年代。其实这是不正确的,更准确的说法应是“18世纪初”或“1712年前后”,因为我们并不知道确切的年代。据说,《手淫》在1710年就曾经出现过一个印刷版,这在大英图书馆的目录中曾有相关记载,但原书现在已经遗失。就我们所能找到的最可靠目录而言,《手淫》出现于1716年。另外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它早在1708年就已经面世。[62]面对种种分歧,我于是决定使用“1712年前后”这一概念来抹煞这些差别。

    姑且不论《手淫》究竟在何年面世,约翰·马尔顿声称这是第一部引起世人关注的手淫文化讨论的说法基本是正确的。当然,它的背后隐藏着长长的历史。例如,医学传统一向认为,对任何事物或行为的过度放纵都是有害的;古典文化对手淫采取鄙视的态度,认为这种行为愚蠢可笑;基督教和犹太文化中因为手淫和避孕联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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