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会激发理性的欲望,而在手淫中,并没有差异的存在。如果这是达米安的言外之意,那么他并未对此加以证明,而且这一观点从表面看也令人难以置信。古典医学和道德伦理认为,手淫是异性性交的一种,但不是主流行为。据我所知,基督教学者也大都赞成这个观点。达米安文章中惟一提到自渎行为的例子是一个一直深居在沙漠的隐士的故事:隐士苦行修炼了一生,结果却在临死的那一刻被恶魔诱惑,对自己做了不洁之举,从而一生的修行付之东流。[39]
基督教和手淫(5)
事实上,达米安所著的《娥摩拉之书》(sodom[所多玛城]和gomorrah[娥摩拉城]均为《圣经·创世记》中的城市,娥摩拉城因居民罪恶深重被神毁灭,现在可能位于死海下面。所多玛因为它的邪恶和堕落和娥摩拉城一起被毁掉,现在可能位于死海以南。两座城市也是圣经中著名的同性恋之城——译者注)或多或少地都认为手淫与其他令人憎恶的“违反自然的恶行”性质相近。达米安曾说,神职人员犯下淫秽罪行并非难事,因为鸡奸者——“所多玛城的居民”——并非“只用这惟一的行为”令自己堕落。我们应该相信,他们不仅可以自己独自犯下罪行,也会与他人一起以不同的方式犯罪。同样,在讨论到惩罚措施时,达米安又再一次提到那个修道士。他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下恶行”,以为“这种行为(指手淫)是出于自然本能的合法行为”。达米安还通过比喻暗示的手法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说,在鸡奸淫行的毒葡萄枝上,有四个分叉,但全都来自同一根茎。不管教士们摘下的是哪一分叉上的毒葡萄,都会“毫无区别地受到毒液的侵害”。或者,如果用动物来打比方的话,达米安所抨击的淫行就好似一条四头毒蛇,“被任何一个头中的毒牙咬中,都必定会沾染上毒蛇体内所有的毒液”。[40]
这两处比喻和我所引用的话都来源于达米安长达55页的著作中关于手淫的部分。他的著作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在抨击教会早先的疏忽,批评教会没有重视这种同性渴望给教会,尤其是神职人员带来的根本性罪恶。书中的许多章节都以安西拉大公会议中的原话作为开头。在达米安看来,只有安西拉大公会议对这些问题给予了应有的重视。他在语言上极力渲染鸡奸行为的罪恶,他哀叹道:“这一罪恶未曾被倾听!令人义愤难平,应用全部的眼泪来哀悼。”达米安认为,这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出于“非理性”原因的罪恶。它的可怕并不仅仅在于它违反了自然常规——尽管这是它的理论依据——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与社会应有的秩序和概念完全格格不入。鸡奸会令家族蒙羞,会让其他同去忏悔的人感到羞耻。如果认为牧师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是一种罪行,那么与男性发生性行为就更加如此。鸡奸是对自己为所欲为的嫖妓行为,它好比对处女进行强暴,但比那更为败坏。它是应该受到最严厉惩处的乱伦行为。勾引同性教士的人是最龌龊的人。达米安的著作以及后来很多对鸡奸行为进行猛烈抨击的教会文献,实际上都是在抨击修道院里的情欲暗涌。11世纪末期以及后来的若干年里,达米安的著作在教会中掀起了一场以扫除所有过失、保卫禁欲生活纯净性为目的的广泛运动。
如果以我们现代的观点来看,达米安抨击的对象并不是手淫,而是性骚扰、恋童癖、对婚姻忠贞的背叛,是对修道院这种全男性世界中暗藏的、会对社会秩序造成威胁的性行为的担忧和不安。达米安著作的核心内容其实是对乱伦的恐惧:父子、父女之间乱伦,牧师与教子、教女之间乱伦。但是,无论怎样将鸡奸——在教会眼中是最违反自然的行为——和手淫拴在一起,教会学者对手淫的提及都只是一笔带过,并无深入探讨。单独就手淫而论,它没有像鸡奸那么大的破坏力,它只是更严重恶行的一个先兆。就好像抽大麻烟卷只是吸嗜海洛因的最初阶段一样,难道它会引起重视吗?[41]
但是,达米安的这部著作引起的反响一波三折。起初,它并未得到重视及其他教会学者的认同,至少他们没有表现出明显的支持。
手淫也是这样。在当时,它只是关于罪恶尤其是骄淫奢侈行为复杂理论系统中的一小部分。然而,到13世纪末期,达米安所开创的这种分类法(将手淫、鸡奸等行为归为一类)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不管是否与达米安处于同一原因,当时的著名神学家终于开始将手淫这一被看做是鸡奸序曲的行为定义为“违反自然的恶行”。
在神学史上被誉为“天使博士”的圣托马斯·阿奎那在其著作《神学大全》中写道,所有淫秽恶行中最罪恶深重的是“与自然背离”的恶行。所有的罪行尤其是各种形式的淫秽恶行,都违背了正常的理性。不仅如此,它们还违反了自然规律,尤其是关于性行为的自然规律。也就是说,这些淫行不是以生育繁衍为目的,不可能令子嗣世代相承。[42]
基督教和手淫(6)
阿奎那将这些淫行分为四类:第一类就包括手淫。虽然阿奎那的语言晦涩难懂,但提到手淫时,语言却相当直白、清晰。他写道:“在正常的两性交合之外,由于情欲亢进而导致精液外泄,这一行为属于不洁恶行,一些人也称之为不贞淫行。”其他三种被阿奎那定义为违反自然的恶行在他的著作中得到了更清晰的描述,也更容易被译成我们今天的语言。一种是与其他物种的交合,我们称之为“人兽交”;一种是与同性交合,男性之间或女性之间,我们称之为“同性交”;还有一种是以非自然方式进行交合,即使用不恰当的器官,或“以动物或野兽才会用的方式进行交合”。
阿奎那所定义的“不贞淫行”范围广阔,不仅仅只指手淫一种行为。但手淫,如果不算是鸡奸的一种,那一定可以算作“背离自然”的罪行。尽管手淫的地位有所提高,但在之后的中世纪教会文献和文艺复兴的宣言中,或从广义而言,在力图创建神圣的性行为秩序道德的各种努力中,被阿奎那定义为不洁恶行的手淫依然隐藏在角落里,未能广为人知。或许是因为手淫行为实在过于普遍,教会担心公开提到它只会令此行为更为普遍?我们再一次被这种态度所迷惑,不清楚沉默究竟意味着什么。但与过去相同的是,教会愿意就其他性罪过进行公开谈论,也许是因为教会觉得,世俗大众在听到这些罪恶时比较容易接受,或者是因为教会认为,这些罪恶的性质更为严重。我个人以为,真正的原因应该是后者。
如前文所言,鸡奸问题得到极大的关注,被教会大肆抨击。在12世纪时,偶尔还可见到鸡奸者受到残酷的惩罚——尽管在很多情况下,教会的态度都是默默容忍。当一直受到质疑的夫妻间的性愉悦其本身成为一种目的之后,婚姻内性愉悦也就超出了其应有的限度。口交,或任何违反了男性在上的体位姿势的性交行为成为阿奎那所定义的非自然性行为的第四种,因为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非理性的淫欲贪念。男女之间——夫妻之间,或嫖客与妓女之间——的鸡奸行为尤其令人憎恶。
教会一直想要尽力维护的是社会道德秩序,而非个人欲望的满足。对于上帝为能使凡人满足合理性要求而缔造的形式来说——对普通人指的是婚姻形式,对教会人员指的是终身禁欲,违背自然的淫荡恶行无疑是一把最直接的利剑。在婚姻生活中,夫妻每天都面临着床笫间的诱惑,都有可能被引诱而陷入万劫不复的道德深渊。因此,教会在抨击违反自然常规的性行为时——使用了错误“通道”的性行为,都是针对已婚人群。中世纪神学家大阿尔伯特(albert the great)曾经规定,夫妻性交姿势中,只有一种是正确且合乎自然的,即女性平躺,男性在上。其他四种姿势对婚姻有害无利,也就是说,对节欲和生育繁衍毫无益处。鸡奸(肛交)曾经是一种被广泛使用并十分有效的节育方式,但它恰恰背离了惟一可以为婚姻之爱找到的理由和借口。当时普遍的看法是,任何“非正常”的性交姿势都会大大降低受孕的机会。因此,15世纪著名神学家、作家、教育家、曾经担任巴黎大学校长的让·格尔森(jean de gerson)说道,“生殖器的每一次情欲亢进”都只不过是为生育繁衍的自然规律起陪衬作用,这种情欲亢进其实是一种“通奸”,或者比通奸性质更加严重。[43]
曾经有人认为,《圣经》十诫的第七条不仅禁止婚姻之外男女间任何的纠葛和肉体联系,也不允许夫妻恣意享受不受约束的床笫之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婚姻内的通奸行为——指纯粹享受肉体之欢的罪行——要比婚姻外的通奸行为性质更加恶劣,因为它违背了婚姻形式的最根本目的。对于教会对这种在教区居民中十分普遍的床笫行为所持有的全面批判态度,我们并不清楚不同教区的牧师们是如何诠释的。但阿奎那所划分的违反自然性行为中的第四种却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而且对这一行为的边界如何界定成为讨论的焦点。相比之下,阿奎那所划分的第一种“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即不洁恶行——受到的争议则要小得多。[44]
基督教和手淫(7)
一份对14世纪至17世纪所有忏悔书的详尽调查显示,教士们偶尔也会就教民的手淫问题进行开解——如果那种隐晦的语言指的就是手淫的话——但这种情况似乎并不常见,也没有形成规模。一个因手淫而误入歧途的忏悔者,他所犯下的罪恶要比其他三种违反自然的淫行轻得多。性质恶劣的罪行往往会被送往教会高层人员那里进行判定和处罚,而关于手淫的处罚决定则由教区牧师自己裁定即可(只有一起手淫事件例外)。而且,对手淫的处罚要远远小于对私通罪的处罚(“私通”在当时意义广泛,既包括婚姻外性行为,也包括婚姻内追求纯粹肉体欢愉的性行为)。因此,虽然阿奎那将“不洁恶行”定义为所有淫秽恶行的基础,是“对上帝的大不敬”,违背了“人类理性发展的规律”,但俗世中的男女,甚至包括牧师,也大都只认为,强奸、乱伦、诱奸、通奸应当比手淫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这样看来,“违反自然的性行为”——道德罪行中含义最广阔的一类——实际上只是指同性恋行为,无论它看上去与其他恶行多么纠缠不清。[45]
与达米安所定义的万恶之源——鸡奸——相比,手淫就显得更加渺小了。自宗教改革开始,即12世纪时,无论教会还是世俗政权,都公开对男性之间以及男女之间这种性质恶劣的非自然行为进行批判。而手淫则再次隐藏在它的身后,默默无名。
在阿奎那之后的几个世纪里,从教会的忏悔书中我们可以发现,手淫仍然处于被忽视的地位。教会所重视的是更严重的行为——鸡奸。为手淫行为作忏悔的通常是正在苦行的年轻僧侣,而倾听忏悔的牧师对此采取不予公开讨论的态度。他们这样做也许是出于会令年轻人更加误入歧途的担心;或者,依我所见,是因为手淫在所有道德罪恶中只是微不足道的一个——只不过是色情春梦和夜遗行为。(据忏悔书中记载,牧师问道:“你在睡眠中是否曾有过不洁行为?”或者,“对女性的春梦会令你兴奋不已吗?”)在牧师看来,如果是因淫思邪念而引起习惯性的夜遗,那么它就是一种道德罪恶。牧师随后又问道:“那么清醒时会产生情欲幻想,并因此而引发射精吗?”“完全是因你自己,而且无人在身边吗?”接着牧师又问,会手淫吗?会“自己动手”而令自己射精吗?最后,牧师问到相互手淫、大腿摩擦等问题,并根据忏悔者的回答最终判定他是否已经步入鸡奸恶行的深渊。和达米安一样,牧师们似乎一致认定,虽然手淫忏悔者的幻想是以异性为前提,但手淫这种在所有违背自然的罪行中被认定为最轻的一种行为却并不是与异性性交的前奏,而是与一个和手淫者类似的人。和宗教改革之后那些反对神职人员终生禁欲的清教徒一样,教会的告解牧师们勾勒出一整类发生在修道院的罪行,从手淫开始,一个比一个更恶劣。
在教会布教的过程中,对“不洁恶行”——也就是被我们称为“手淫”的那种“违背自然”的淫秽行为——的处罚要比其他性过错的处罚更加谨慎小心。在教会看来,手淫对年轻僧侣的危险尤其巨大,因为它会令人一步步走向罪恶深渊。因为若干复杂的原因,那些总是对自身制造性高潮发表议论的人从未对手淫给予真正的重视。而且,教会也总是认为,除手淫之外,还有其他更罪恶深重、更加需要解决的道德罪恶。[46]
《手淫》出版前夕的手淫文化(1)
在17世纪清教文化统治下的英国,几乎没有任何迹象可以表明,一场崭新的、对手淫问题的道德和医学关注即将在1712年前后展开。这一点就连最机敏的观察家们也没有预料到。对手淫问题的这次讨论从伦敦格拉布街(grub street,以前英国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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