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时期。例如,法国思想家蒙田(michel de montaigne)就曾经说过,仅提倡“只为满足身体欲望,而不触及灵魂”的性交行为有些过于苛刻,但是他认为,婚姻内的性欲望如果从深层次去分析,会发现一些不合礼仪的东西。蒙田曾说,“几乎没有人会和情妇结婚;若是真的结了,也没有人不会后悔”;“我从未见过比因受美色和淫欲所诱惑而仓促结合更快破裂的婚姻”。[30]他也对亚里士多德关于男人应该“稳重且冷静地”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观点表示赞同。从古罗马时期到文艺复兴这长长的一段时间里,无论是在基督教严苛的教义中,还是在新古典主义温和的评论中,性伦理所关注的主要对象是男女两性关系(古典时期也曾关注过男性和娈童之间的道德问题)。手淫几乎从未出现在讨论者的视线范围之内。
基督教文化提倡克制性欲、保持婚姻的忠贞,对那些立志献身宗教的人来说,则应该纯净个人的单身生活。在这些与欲望有关的约束里,几乎没有人曾经对手淫表示关注。这一点可以从约翰·卡西安(john cassian)关于单身僧侣抵制堕落凡人的不洁欲望的描写中略见一斑。圣哲杰罗姆的尖锐批判也是一个绝佳例证。他曾经写道,单身僧侣们的“脑海里充满了因身体而起的熊熊欲火”,似乎看见“美丽的女子翩翩起舞”,身体“因长时间缺乏性生活而变得干枯消瘦”。他们身着肮脏的麻布衣服,与“蝎子、猛兽”为伴。肉体的苦行淹没了手淫的特质。而且,手淫的孤独特性没有引起很大的重视,它只被视作众多性欲望的一种。在一个强调共同的社会里,手淫也许会导致的自我主义危险似乎遥不可及。[31]
如果暂时抛开禁欲主义者以及那些致力于苦行修炼的人——即单身男性——的问题,就会发现,与纵欲行为站在最大对立面的就是婚姻。在学者们用婚姻作为武器不断与纵欲行为进行斗争的大背景下,手淫文化被忽视似乎是非常正常的。无论手淫被划分为哪一类道德问题,天主教道德神学和宗教关注中几乎没有任何手淫现象的讨论。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现代社会的前夕。在18世纪之前,未婚的年轻人,即那些被看做是青少年的人群,在性文化的研究中几乎从未被关注过。
中世纪教会从祖先那里继承了一项悠久的历史传统,即认为男性与女性的婚姻关系只是实施罪恶的一个借口。奥古斯丁曾经简练而直白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婚姻只有三个益处——繁衍并培育后代、保证肉体上的忠贞并履行其他义务和婚姻的神圣性,指的是这一缔结所具有的易分解但神圣的特性。在这样一种诠释中,只有“繁衍后代”可以作为获取感官愉悦的理由。因为在两性交合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性快感,它是生殖过程中必要的一部分。除了生儿育女之外,为其他任何目所进行的性行为都是有罪的。如果结婚是为防止自己纵欲或通奸,这种罪行则相对比较轻微;但如果结婚只是为享受感官愉悦,那就是不可饶恕的罪行。对于婚姻,教会奉行着一套复杂的评判尺度。例如,为了避免犯下更大的罪行,犯下一些微小的过失是可以被原谅的。如果丈夫知道妻子无法生育,或者妻子正处在月经期时,要求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会被认为是过失;但如果丈夫是为抵制妓女的性诱惑而如此要求,那么他完全有理由可以和妻子行房。[32]
总而言之,性行为越令人愉悦,所犯下的罪行就会越严重,并非因为性愉悦本身的原因,而是因为性行为者会过度亢奋而丧失应有的理智。通过教会布道的形式,这种观点至少延续了五个世纪。与妻子进行违反自然的性行为——为贪图感官愉悦或出于非生殖目的而进行的性行为——是罪恶深重的罪行。对教会的各种法度文献曾经进行认真研究的方济各会修道士圣伯尔纳(bernardino of siena)曾这样断言:在各种违背宗教道德的罪行中,与妓女发生性行为是不可饶恕的;与修女、自己的母亲或别人的妻子发生性行为更加不可饶恕;但最不可饶恕的,是和自己的妻子进行违反自然的性行为(即出于非生殖目的、为获取感官享受而进行的性行为)。沃尔姆斯大主教伯彻德(berchard of worms)也曾经发表议论:在婚姻内想要获取感官愉悦的行为要比单身男性嫖妓获取感官愉悦的罪行罪恶四倍。女性通奸则是最令人憎恶,也是最应得到严惩的恶行。
基督教和手淫(3)
尽管这些言论看上去有些偏激,但在它们背后,隐藏着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观念:公元7世纪时的罗马教皇贵格利一世(gregory the great)曾经认为,婚姻内的性愉悦是一种罪恶。在针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中,的确出现了一些关于手淫的阐述,但它出现的目的只是为引出更重要的话题——对配偶的欲望激情,以及为满足这一欲望而采取的行为。例如,对西班牙法学家雷蒙德(raymond of penafort)作品的注解就曾经引用思想家哈奇奥(huggucio)的观点。他把男性用手或温酒挑起自身情欲以便“更频繁地与妻子交合”的行为,批判为不可饶恕的罪行。[33]由此可见,自体性行为在当时罪大恶极,因为它会导致在我们现在看来极为正常的性愉悦行为。对于手淫,当时的文化大都保持沉默;即便这种沉默有时被打破,通常也只是将对手淫的讨论作为抨击更大恶行的前奏曲。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欧洲教会对手淫保持中立的态度。事实上,教会认为,手淫是独立于其他性行为的,它不是纵欲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不会对个人或社会造成严重威胁(有关女性手淫的讨论在当时几乎完全空白)。因此,对其他性行为的讨论似乎总是和对手淫的讨论有所距离。
这种距离在12世纪之前尤其明显。在当时,手淫几乎完全被忽视。我们仅有的寥寥几个发现大部分来自当时天主教的《苦行赎罪书》。现代读者可以从书中了解到教会在推行基督教文化时面临的种种困难,以及西方基督教所提倡的性学伦理道德。书中还提供了评价各种罪行的方法。[34]
有一点毋庸置疑。公元6世纪至公元12世纪之间,文化界完全不存在对手淫的评论,也没有任何术语去称呼它。正如同我们先前对犹太手淫文化的讨论一样,很难说这种词汇的缺失究竟意味着什么。我认为,基督教性伦理道德的创立者对性行为种类的界定似乎比我们想的更为宽泛,因此,他们大都使用概括性的词汇,如“私通”,或“违背教义”。这些概括性词汇往往包含了一整类的行为,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指明。[35]但不论如何,教会其实有现成的关于手淫的拉丁术语可以使用,而且还有许多已被广泛认同的委婉说法,但他们就是不予采纳。某些文献中的某些内容在我们看来是对手淫的讨论,但是在别人眼中,同样的内容就可能显得指代不清。但总的看来,手淫在当时似乎并不是一类值得用精确术语进行描述并讨论的性恶行。
在教会看来,严重的恶行是那些会对上帝对欲念所设定的种种限制形成威胁的行为。上帝规定,对普通人来说,婚姻是正确的途径;而对少数致力于宗教事业的人来说,则应该保持禁欲的生活。俗世中的凡人若是侵犯了邻居的妻子,就要罚做一年的苦行。如果妻子不能生育,就禁止和妻子发生性行为。在宗教节日期间,至少应有120天禁止性生活。对于教士或在教会任职的人来说,对禁欲规定的违背可谓罪恶深重的行为。例如,僧侣若“弄脏”了自己的嘴(指口交),就要苦行赎罪四年;若乱伦,则苦行三年;若鸡奸,苦行七年。有私通行为的主教,将被罚苦行12年,而且还要接受降级处分。简言之,僧侣或教士在教会中的职位越高,他的罪行就越可能变成丑闻;神职人员的丑闻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越大,对他的惩罚也就越严厉。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手淫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边缘话题。同样,在教会以婚姻形式对抗淫欲贪念的斗争中,或在令僧侣们恪守禁欲誓言的种种努力中,手淫也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如果将所有亵渎灵魂的罪行都归为一类,那么手淫也只是其中极小的一个分支。[36]它只是亵渎行为的一种,只会被判罚短时间的苦行。比起那些会导致贞节名誉受损,或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性行为,手淫这一类的亵渎行为所受到的惩罚要小得多。
虽然手淫并不是一种完全无辜的行为,但对教会而言,也并非意义重大。僧侣、修女、教士一直努力保持自己清心寡欲的独身生活,超脱于世俗之外。而在普通凡人中间,教会也一直致力于反对乱伦、私通等行为的发生,以保证婚姻的神圣不可侵犯。教会还对肉体欢愉行为进行猛烈抨击。几个世纪以来,基督教一直在致力于在教义所传播到的地方推行崭新、和谐的新秩序,世俗贪念无法涉及的领域也不应受到败坏行为的侵扰。人们应该增进与家人的感情,保持家庭的完整与和睦,并破除旧的不良习俗。在这样一个世界里,手淫只是微不足道的一个小角色。
基督教和手淫(4)
11世纪中期,随着宗教改革的浪潮席卷整个教会,手淫终于被赋予崭新而具体的含义。虽然它仍旧没有,或甚少涉及女性及青少年手淫问题,但对于教会人员、之后又对于所有男性而言,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真正令万人憎恶的恶行。手淫不再是先前那个默默无闻的小角色,它一跃成为所有恶行中最令人鄙视的一种。
手淫的地位发生猛然巨变与另一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该行为对于宗教改革者而言,是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它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要远远大于手淫。而且,手淫之所以被认为是违反自然的恶行,正是因为与这种“邪恶的犯罪行为”被划为一类。这种恶行就是——鸡奸。
这种分类早在11世纪初期就已初现端倪。鸡奸就是肛门性交行为。沃尔姆斯大主教怀彻德在1007年左右就曾专门质疑过这种行为。他曾经写道,将阴茎放置于“人臀部内最深之处”,“就像鸡奸者一样进行私通行为”。在谈到相互手淫问题时,他写道,“是臀部与大腿间的私通”。而对于传统的手淫,“你是否曾将生殖器握于手中,翻去包皮,用手来回摩擦以获取射精的快乐?”然而,虽然在行为上,他将鸡奸和手淫归为一类,但却并未给予二者相同的道德批判。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鸡奸者将被罚10—15年的苦行,股间交性行为(阴茎在大腿间摩擦的性行为——译者注)也会受罚90天,被罚只允许以面包为食、喝淡水的苦行。相比之下,手淫者则只需服上述苦行10天。由此可见,手淫问题在当时依然不被重视。[37]
大约30年之后,彼得·达米安(peter damian)——这位曾经的修道士、教士、主教,后来成为红衣大主教的基督教历史上的著名人物、宗教改革家——最终将手淫单独定义为鸡奸的一种,是一种“不正常的”的性行为。他写道:为让世人清楚地了解鸡奸行为,我们可以把此种邪恶的行为划分成四种表现形式:
一种罪行是由自己一人独自完成;一种是互相手淫(即彼此用手来进行);一种是股间性恶行(即两腿之间的恶行),还有一种则是完全不正常的性行为。[38]
我们并不清楚为什么达米安把手淫看做是不正常的性行为,而不是一种淫秽行为。达米安没有引经据典,相反,他抱怨道,自公元4世纪的安西拉大公会议以来,对于鸡奸,教会一直没有进行应有的彻底批判。在长达800多年的时间里,教会对此一直采取可怕的容忍态度,对那些“独自一人犯下的罪行”只字不提,对并非以生殖为目的的手淫也保持沉默。但是,达米安对于这些犯下罪行的人从他们行为中可能获取的扭曲的快乐感并未发表过多评论。性愉悦是与此完全没有关系的另一个话题。达米安所说的“正常”取的是它的本义,即“自然界”。他质问道:“难道一头公羊会因为情欲大盛而骑到另一头公羊身上吗?”显然不会。同一马厩里的两匹公马并列站立,彼此之间丝毫不会产生吸引。但当一匹母马靠近时,“情欲便立刻爆发出来”。因此,男性对另一男性的欲望完全是一种变态行为,和异性之间互相渴望的正常心态完全不同。在达米安看来,这种行为只能用“疯癫”来解释:“男性被另一男性所吸引而发生不洁行为,并不是出于肉欲的自然本能反应,而是被魔性所煽动。”不仅仅只是行为,引发此行为的欲望也是疯癫的。达米安解释说,这也正是安西拉大公会议坚持不让鸡奸者与天主教基督徒一起祈祷,而令他们与恶魔一起祷告的原因。
无论我们对这些观点如何理解,它们似乎与手淫都无甚关联,因为达米安所描述的欲望既不是对于某一物品的幻想,也不是针对某一具体人物。它只是幻想的对象不正确。“公羊对另一公羊的欲望”是一种理性的扭曲,似乎并不合乎手淫这个话题。也许达米安是想证明,只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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